关于印发《宛城区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 中事后监管效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宛城区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
中事后监管效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宛城区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放管服”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2023年7月10日
宛城区加强审管联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放管服效”改革,着力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南阳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厘清审管边界,明确审管权责,建立完善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和高效联动机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发展,为高水平建设现代化副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权责统一”要求,科学界定审批科室(部门)和监管科室(部门)的责任,确保审批与监管边界清晰。
——坚持宽进严管。坚决破除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体制机制障碍,按照减证便民要求,降低准入门槛,实现宽进增活力。坚持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夯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标准,创新监管方式,防范审批风险,做到严格管理秩序。
——坚持公开透明。全面梳理审批、监管事项清单及职责边界清单,对审批、监管事项的设定依据、标准、流程、结果及权力范围等依法公开,让审批、监管工作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给市场主体以稳定预期。
——坚持科学高效。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审批、监管中的促进作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推动工作方式创新,确保审管无缝衔接、协同联动,做到审批、监管效能最大化、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审批职责
1.梳理审批事项清单。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牵头抓好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完善事项管理机制,组织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好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和办事指南确认工作,明确法定权限、审批依据、受理条件、所需要件、流程环节、收费标准等要素,实时公开发布并动态更新。区直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级行业标准,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推进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2.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行政审批科室(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标准受理审批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事项,在做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将审批结果推送至同级监管科室(部门)。审批结果信息需推送至上级监管部门的,由同级监管科室(部门)负责完成。相关制式证照和样本需由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上级部门提供的,如存在衔接问题,应及时报区“放管服”办进行协调。
3.完善审批必备程序。对审批程序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行政审批科室(部门)应探索建立专项审查机制,并加强与监管科室(部门)的沟通,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商讨。涉及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者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踏勘、技术审查、检验检测以及组织听证论证的,必要时可会同监管科室(部门)共同实施。
(二)夯实监管责任
1.梳理监管事项清单。区级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审批和监管协调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清单,将其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实时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不断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存在批后核查和现场检查的,由监管部门负责进行全面梳理认证,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2.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清单,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监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综合执法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
对已经取消行政许可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监管部门提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负责事中事后的监管;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行政审批科室(部门)和监管科室(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监管科室(部门)要做好核查与监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科室(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监管科室(部门),监管科室(部门)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并将监管情况及时推送同级行政审批科室(部门)。
监管科室(部门)对行政审批结果有异议的,或者发现采取虚假承诺、伪造材料或违背承诺等取得审批的,应及时告知审批科室(部门),由审批科室(部门)对案卷和办理程序进行复核,对审核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及时反馈给监管科室(部门),其他处置工作和后续监管由监管科室(部门)负责。
3.细化监管举措。监管部门负责细化本系统本领域监管措施,加强和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涉企行政检查均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要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推行信用分类分级监管,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全区监管数据,探索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对“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的风险预警信息,相关部门要加大处置力度,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4.强化指导培训。监管部门在接收到行政审批科室(部门)审批结果后,应第一时间联系服务对象(企业、社会组织等),主动提供上门服务,讲解行业规范、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说明事中事后监管风险点或进行预警提示,明确管理要求和经营红线,切实提升市场主体对各项政策的知晓率,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三)加强审管联动
1.统一认定审批结果。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部门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行政审批科室(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业务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公章或者其他印章。
2.推进信息全面共享。发改委要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公示各部门报送的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用信息,实现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共用;政务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监管过程全记录,对各类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加强整合归集,建立监管数据推送反馈机制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监管工作协同联动机制。监管部门要履行好法定职责,建立同级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的联动响应、协作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积极主动打通准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项检查任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提高执法效能。
3.强化审管协调配合。各单位监管科室(部门)应支持行政审批科室(部门)工作,并协助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保证审管联动工作稳妥推进、规范有序。行政审批科室(部门)在组织现场踏勘、技术审查、听证论证和验收时,应利用政务服务网或行业专网(线上)随机抽取专家和同级监管科室(部门)专业人员参加,相关监管科室(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应向行政审批科室(部门)开放端口和权限,在专业人才、技术支撑等方面给予积极配合。行政审批科室(部门)在具体审批事项办理中需要监管科室(部门)开放端口、权限、印章授权,以及需提供证照样本、专业设备的,相关监管科室(部门)应予以协助。涉及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按照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加强对审管联动工作的总体谋划和统筹协调,出台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区直有关单位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加强审管联动工作的具体方案。“放管服”办和监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抓好责任落实。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是审管联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从事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行政审批科室(部门)要加强与同级监管科室(部门)的工作协同,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质量。监管科室(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行政审批科室(部门)在审前、审中和审后的工作衔接,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三)鼓励探索创新。要聚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审管联动具体举措,协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要不断完善激励机制,做好先进典型案例评选,及时总结经验,复制推广。
(四)落实责任追究。区“放管服”办将会同区纪委监委加大对审管联动的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审管环环相扣,无缝衔接,切实解决行政机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凡出现“以审代管”“审后不管”“以罚代管”“审管脱节”等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严格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