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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文〔2012〕121号 关于对邓州市工商局及邓州市雪阳集团进行表彰奖励的决定

2012/12/27 1.2w 阅读 106 点赞

邓政〔2012121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邓州市工商局及邓州市雪阳集团进行

表彰奖励的决定

2012年4月27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审定,邓州市雪阳股份有限公司“雪阳”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表彰先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邓州市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在中国驰名商标申报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邓州市工商局予以通报表彰,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全市各单位、各企业要认真学习受表彰单位的先进经验,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理念,不断追求卓越绩效,为推动邓州崛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25日印发

(共印60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府文件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