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文〔2009〕170号 签发人:刘树华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追认阮枫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
河南省人民政府:
根据阮枫同志的妻子赵邓平、邓州市公安局政治处要求追认阮枫同志为革命烈士的申请,对照追烈标准,我们认为,阮枫同志符合追烈条件。现将有关情况请示如下:
阮枫,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1986年10月参加工作,1990年10月入党,三级警督警衔,邓州市汲滩镇人,生前任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股级侦查员。1986年10月至1990年11月,在河南省武警总队服役,历任战士、班长;1990年12月至2007年7月,在邓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桑庄派出所、陶营派出所、文渠派出所工作(2003年8月任副股级侦查员);2007年7月至生前,在邓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2009年11月26日,阮枫同志不幸以身殉职,年仅40岁。
2009年11月10日下午3:50分,正值邓州市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期间,阮枫和同事鲁其鹏驾车在207国道邓州构林路段执勤时,发现一辆违法嫌疑大货车自北向南驶来,二人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纠。在查纠过程中,司机乘机突然驾车逃跑。当时和阮枫一起执勤的民警鲁其鹏正打开车门准备下车。在此万分危急时刻,阮枫为保护战友,一边制止鲁其鹏下车,一边迅速将车门关上,保证了战友的生命安全,可他却躲闪不及被大货车碾压在车轮之下。
先后在邓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经过十多天的救治,阮枫被确诊为右大腿动脉、静脉断裂,泌尿系统损坏严重以至无法修复。在抢救过程中,阮枫的右腿被高位截肢,最终因失血过多而引发内脏感染、肾功能衰竭,于2009年11月26日22:35分不幸以身殉职。阮枫同志在生命的最后时刻,把自己的一切置之度外,把生的希望留给战友,而自己却为保护战友安全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阮枫同志以身殉职后,《人民公安报》、《河南法制报》、《南阳日报》、《南阳晚报》等新闻媒体对阮枫同志的先进事迹分别予以长篇报道。邓州市公安局、邓州市委政法委、邓州市委先后作出了向阮枫同志学习的决定。
以上阮枫同志以身殉职情况有与其一起执勤且在现场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鲁其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路巡警第一中队副中队长郭建国的证明材料证实。
根据1996年11月19日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四条“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牺牲的,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结合证人证言和阮枫同志生前的表现,我们认为应追认阮枫同志为革命烈士。
当否,请批复。
附:1、鲁其鹏证言材料
2、郭建国证言材料
3、关于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向阮枫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4、中共邓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在全市政法系统开展向阮枫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5、中共邓州市委关于开展向阮枫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
6、审批烈士呈报表10份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霍士英 13608457113)
主题词:民政 追烈 请示
抄送:河南省民政厅优抚处,南阳市民政局优抚科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