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文〔2009〕138号
邓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邓州市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驻邓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邓州市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邓州市贯彻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
实 施 办 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2006年5月18日颁布施行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南阳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暂行规定》(宛政[2009]46号),把我市地方志工作纳入依法修志、依法管理的轨道,大力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进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名市、现代化中等城市的步伐,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特制订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综合志书和专业志书)、地方年鉴(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地方综合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文、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县市区志、乡镇志为综合志。
专业志是指全面、系统、准确地记述行业、部门、院校、企业、特定事物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专业年鉴是指系统地记载特定行业、部门、院校、企业诸项事物发展面貌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情文献是指系统地记述或载录特定历史时期、特定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或人为等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
第二条,地方史志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和社会各界协作、专家参与、众手成志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之规定执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史志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的地方史志工作专门管理机构,主管全市地方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书、年鉴、地情文献编纂方案及业务规范;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指导、审查、验收专业志书和专业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五条,编纂地方志必须做到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科学系统地积累保存和开发利用市情信息资源,求真存实,反映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
第六条,凡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编纂的地方志书、年鉴,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地方志的史志办公室编制规划,统一组织指导编纂,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
第七条,市地方综合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专业志、专业年鉴、综合性地情文献的编纂间隔时限由编纂机构自行确定。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为其提供各种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采取查阅、摘抄、复制、采访、调查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全市编修的地方志书名称均应冠以现行的邓州市行政区划名称。地方志内容应当以客观、翔实、精炼为原则。志书规模一般情况下,《邓州市志》控制在100万字左右,乡镇办(区)志、专业志、部门志控制在50万~100万字。地方志书中应载有一地之政区地图和反映历史与现状的图照。
第十条,地方志书的时间断限,未修过的志书其上限不限,下限至修志当年年份,大事记可适当延伸。续修的志书上限为前志下限的次年,下限至修志当年年份。志书体例为横排竖写,体裁为述、记、志、传、图、表、录并用,以志为主。志书内容“详今略古、立足当代”。文体采用语体文、记述体。人物入志以事系人,生不立传。
第十一条,地方志书、年鉴的编纂实行“申报立项”制度。凡编纂地方志书的乡镇办(区)、部门、单位事前必须向市史志办公室申报立项。申报单位应向市史志办提供如下材料:
1.成立志书编纂委员会的文件,附兼职、专职编纂人员名单;
2.编纂工作实施计划、志书凡例、志书篇目设计方案;
3.“领导、机构、队伍、经费、条件”五到位情况;
4.志书冠名、志书规模、志书断限年代及出版发行意向。
市史志办接到申报报告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复立项,并列入地方志工作计划进行管理指导;未经申报立项和审核验收的志书、年鉴,一律不得公开出版发行。
第十二条,地方志书实行“评审”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
1、《邓州市志》:一审由市史志办公室主持,组织市内有关领导、部门和修志人员对志稿进行自审;二审由南阳市地方志评审组会同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会审;三审由省地方志评审小组、南阳地方志评审组及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对志稿进行会审。
志稿验收由省地方志办公室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合格,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并将批准文件报省、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2、乡镇(办、区)志、部门志、专业志:一审由修志单位的修志办公室主持,分别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领导、专业人士和修志人员对志稿进行自审;二审由编纂志书的主体单位主持,会同市史志办公室及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对志稿进行会审。
志稿验收由市史志办公室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乡镇(办、区)志由乡镇(办、区)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并将批准文件报市史志办公室备案;部门志、专业志由修志主体单位批准出版,并将批准文件报市史志办公室备案。
3、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还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志书未经审查验收、批准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书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提请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编纂出版并对外公开发行的市志、乡镇(办、区)志、部门志、专业志均需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式出版书刊号,才能对外公开发行。确保地方志书的系统性、真实性、科学性、权威性。
第十四条,以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年鉴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史志工作机构备案。《邓州市志》在出版后3个月内,分别报送省、南阳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乡镇(办、区)志、部门志、专业志在出版后1个月内,应报送20本志书于市史志办公室(由市史志办负责报送南阳市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和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市史志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六条,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七条,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人员与资料征集人员应当接受史志办公室的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编纂地方史志涉及军事内容的,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印刷、出版、发行志书、年鉴的,依照国务院《地方志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文化 文史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河南省、南阳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2日印发
(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