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文〔2014〕30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原南阳地区第一造纸厂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原南阳地区第一造纸厂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收回该厂位于新华中路10号、土地登记证号为邓国用(1995)000161号(证载面积为121.13亩)地块中北部的26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东方爱婴学校和新建小学公益事业用地,并注销该宗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登记。
此复。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