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文[2004]15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坚决制止在输电线路内违章作立活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确保我市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从生产、生活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就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之间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l一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内栽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或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电力线路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电力设施射击:不得向导线抛掷物体;不得在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不得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不得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不得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不得在杆塔内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不得在线路保护区内堆放易燃品、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打桩、钻探、开挖、修路、架线等作业时,都必须经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它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协调,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六)严厉打击盗割电线、破坏和拆卸电力设施的违法分子。各级公安机关对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要采取得力措施,尽快侦破,坚决打击,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抽调专人加强对盗窃和破坏电力线路及设施的防范工作。
(八)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要同电力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防护工作。
(九)各行政村要利用联防队加强夜间线路的巡视防护工作,采取村级干部包台区,联防队员包线路的层层责任挂勾机制,对护线有功人员,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十)农网改造已改台区线路或设备被盗、被破坏或自然损坏后,线路所在地应及时报请公安部门立案侦察,供用电双方积极采取措施,在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费用之前恢复供电线路及设施所需的费用,由台区所在行政村先行垫付,保险公司根据有关政策按比例赔付后,由电业部门按保险公司赔付的比例给付行政村,缺额部分由台区所在行政村负担。
(十一)未进行农网改造的台区和专用变用户设备被盗、被破坏或自然损坏后,恢复供电线路及设施所需全部费用按产权归属由台区所在的行政村和专用变用户自行负担。
特此通知
二〇〇四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电业电力设施保护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南阳市电业局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1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