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政〔2009〕10号
邓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进一步促进我市节能减排和产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壮大我市工业经济的规模和效益,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河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行政收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凡在全市辖区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都要依照排污费征收的规定和标准缴纳排污费,履行排污者应尽的法律义务。
二、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城乡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三、排污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市环境保护局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逾期不如实申报的,环保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环保部门根据排污者的申报,对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进行核定,并将核定和应征收的排污费数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排污者。对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排污者,环保部门除对其处以经济处罚外,可依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算办法直接核定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对拒缴、拖欠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排污费征收必须坚持依法、足额、限期征收的原则。环保部门要严把申报审核关,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确保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审计和稽查,严禁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排污费征收主体,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以协商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每年对企业排污费缴纳情况的稽查范围要不少于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30%。对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工作人员,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每年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宏观政策和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规范使用。
七、2008年4月29日发布的邓政[2008]2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征收 管理 通知
抄送:南阳市环保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