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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2009〕11号 关于印发2009年邓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12/05 1.5w 阅读 533 点赞

邓政〔2009〕11号

邓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2009年邓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排污单位:

《2009年邓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2009年邓州市环境综合整治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顺利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9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9]8号文)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2009]8号文)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扎实开展刁河、湍河流域范围内的造纸、合成氨等行业执行新排放标准企业的深度治理,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强化饮用水源环境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及运营管理和全市生态文明村、镇建设,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初步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确保我市2009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COD)控制在8400吨以内,二氧化硫(SO2)控制在3520吨以内。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刁河、湍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目标

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湍河汲滩断面COD浓度控制在30mg/L以内,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刁河刁河堂断面COD浓度控制在30mg/L以内,氨氮浓度控制在1.5mg/L以内。

2、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限

⑴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推广企业清洁生产。对今年5月1日起执行新排放标准的老廷实业有限公司、嘉田化工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实行深度治理,5月1日前必须通过环保核查,执行新的排放标准。对能够实现达标排放但不能满足刁河出境水质要求的老廷纸业有限公司、金星啤酒集团南阳分公司等重点企业,采取限产限排,停产治理等措施,加大深度治理力度,进一步削减污染负荷,确保刁河堂出境水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重点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消除对群众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⑵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污染反弹。取缔辖区内“十五小”、“新五小”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凡属“十五小”、“新五小”及列入国家淘汰名录中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发现一起,取缔一起,严禁反弹。

⑶强化规模化养殖业环境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养殖业对水环境的污染。从今年开始,对辖区内所有养殖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是养殖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分期分批实行限期治理,强制养殖企业上马治污工程,逐步实现养殖业全面达标排放。

⑷严格控制新污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或环境质量目标及总量控制要求,并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凡经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运。严厉打击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擅自试运行和长期试运行不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环境违法行为,杜绝违法违规项目建设。6月30日前完成示范园区规划环评任务,12月30日前完成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任务。对正在试运行的花洲建材一期、杏山水泥粉磨站、锦桥纸业、赛博板业、六和饲料、北园木业加强监管,6月30日前必须通过环保验收,实现达标排放。

⑸丹江口库区环境综合治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文)和省环保局、南阳市环保局要求,编制丹江口库区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完成辖区内丹江口库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依法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实施限产限排或停产整顿;在丹江口库区最高水位线1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种植蔬菜花卉等单位面积施用化肥量大的农业生产活动,严禁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度假村、旅游宾馆饭店必须于2009年11月30日前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达标排放。

⑹强化重点污染源监控。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监控,向重点排污企业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重点企业今年必须完成自动监控设施更新改造任务,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现自动监测数据的连续准确传输。

⑺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湍河、赵河、刁河市控县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

以上工作由市政府牵头,相关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依法拆除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9年6月30日前,由市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完成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于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

以上工作由市政府牵头,相关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三)加快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两厂稳定运营

1、工作任务

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污水处理厂收水率达到75%以上;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干、支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脱氮能力,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

2、完成时限和责任

加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运营监管;2009年12月30日前启动二期工程运营并完成环保验收;垃圾处理场2009年12月30日前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并完成环保验收。

以上工作由市政府牵头,发改部门、建设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四)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

1、工作任务

按照《2009年南阳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启动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完成龙堰乡唐棚村、林扒镇西许村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完成3个南阳市级生态村创建任务,10个邓州市级生态文明村创建任务。完成汲滩镇国强养猪厂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使其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各乡镇要编制规划,全面启动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2、完成时限和责任

2009年3月20日前相关乡镇将确定的规模化养殖企业的治理方案经邓州市环保局初审后报南阳市环保局审查;2009年11月10日前完成养殖业限期治理任务,并通过南阳市环保局组织验收。养殖业治理标准按照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HJ/T81—2001)执行。

2009年3月20日前相关乡镇将确定的生态文明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经邓州市环保局初审后报南阳市环保局审查,报省环保局备案;2009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报省环保局考核验收。生态文明村标准按照宛环文[2007]32号文执行。

以上工作由相关乡镇政府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环保部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五)环境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1、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重大环境安全风险源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环境应急监管水平,严防各类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治理范围

⑴石油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环境安全管理薄弱的重点企业;

⑵位于集中饮用水源地、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堆放场所;

⑶下游有居民居住,建设不符合要求,存在溃坝、泄露隐患的矿山尾矿库;

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事故隐患;

⑸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单位。

对于各行业可能产生环境污染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排查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环境安全工作机制、制度建设、组织体系、责任落实、现场管理、应急能力、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3、治理方法

采取企业自查与督查小组集中整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督察、组织座谈等形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在对督察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要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

对列入治理范围的企业和单位,要逐厂下达限期治理任务通知,并由督查小组全体人员和被治理单位签字后报环境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治理时限

凡列入存在环境安全隐患范围的单位,必须于2009年6月底前将应急预案报市环境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办公室,并于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治理任务。

(六)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1、整治的重点及要求

整治重点:我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风景名胜区外围2000米以内及敏感区域的企业,尤其是大气污染企业和乱采乱挖造成生态破坏的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城区内2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辖区内的夏秋两季秸秆禁烧情况。(烟尘超标排放单位名单见附件2)

整治要求: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到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要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落实“三同时”制度;对工艺技术不合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或限期治理;秸秆禁烧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不点一堆火,不冒一股烟。

整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09年6月底,对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整改和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秸秆禁烧工作集中在夏秋两季重点监管整治。

2、时间安排

2009年2月底前为排查阶段,要求对我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风景名胜区外围2000米以内、城区2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及敏感区域的,尤其是大气污染和乱采乱挖造成生态破坏的矿山开采、加工企业以及进行彻底排查,针对违法情况调查取证并建立排查档案。

2009年3月—5月底为集中整治阶段。组织有关部门对在排查中发现的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但环评手续不齐备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因工艺技术不合理而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严格按整治要求处理到位。

2009年6月为检查验收阶段,市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

(七)城区噪声综合整治

1、整治内容

按照宣传发动与知识教育相结合,完善管理措施与加大执法力度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区社会生活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工业企业噪声开展全面、深入调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尤其要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整治的力度。

2、整治时限

2009年3月1日至31日为调查摸底阶段,建立排查档案,确定噪声污染限期整治单位。

2009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为整治实施阶段,相关部门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噪声污染集中整治,做到整治一处、验收一处、达标一处,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城市噪声综合整治工作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协调,市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城管局、文化局、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停产治理必须落实停产、停电措施,治理工程必须委托有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经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设计施工;化肥行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化肥(化工)行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豫环控[2005]11号)要求。其它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测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和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养殖场要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的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乡镇、街(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排污单位要从落实十七大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搞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市政府成立2009年邓州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董平玲任组长,政府副秘书长余雷、市环保局局长许平安、市安监局局长肖宗全为副组长,市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消防大队、技术监督局、安监局、工业局、规划局分管领导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杨国玉任办公室主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并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三)强化监督

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的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坚决杜绝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及时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和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监察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的,对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以治理村内垃圾、秸秆乱堆、污水乱排乱流为重点任务,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农业部门:结合年度沼气工程建设、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补助等措施,督促秸秆和粪污水资源化利用。

工商部门: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市政府依法对企业做出的关闭决定,应抄送工商部门。

畜牧部门:对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予以资金、技术支持,督促其建设相配套的粪污水处理设施。

电业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它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严格监督电力企业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执行电力企业上网脱硫优惠电价制度,足额支付优惠资金。

(五)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本方案所列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相关单位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主题词:环保 环境 整治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协。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10日印发  

(共印180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